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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医指南 医院名称:威县中医院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报销为主、大病报销为辅,兼顾门诊报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一、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为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各类人员。 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含大病医疗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 城乡居民以家庭(以户籍为准)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参保的城乡居民享受待遇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参保:2019年新生儿需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父母双方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到县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个人参保缴费费用。 二、住院备案 1、异地就医: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参保居民,在异地住院前,持社保卡(需激活并修改原始密码)到医保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不符合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5日内(但须出院前)持户口簿、医保证、诊断证明、县级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或就医地居住证明,到县医保中心登记备案; 2、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保患者,住院72小时内持相关材料,到就诊医院医保科办理登记备案。 三、医疗待遇 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在统筹区域内首次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1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1000元;转外住院起付标准为25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为90%,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65%,转外医疗机构为50%;属于乙类项目和药品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5%;统筹区内住院患者,未按规定时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备案登记住院的,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统筹区外未按规定在医保中心登记备案的,起付标准为3000元,个人自付比例增加10%。 四、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诊。2019年城乡居民每人每年按60元的标准划转到个人账户用于普通门诊。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门诊定额费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可冲抵下年度参保个人缴费。 (二)大额门诊。城乡居民患各种心脏病合并心功能衰竭、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等20种疾病不需住院,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观察并输液治疗形成的大额门诊费用每年的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为70%,实行按病种限额报销。 (三)门诊特殊疾病。城乡居民患重症尿毒症、中晚期癌症等22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纳入门诊补偿对象,每年在核发《门诊特殊疾病证》时由自己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门诊就诊医院,中途不得转诊。门诊特殊病医疗费起付线400元,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实行按病种限额报销。 五、生育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住院医疗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在国家住院分娩补助项目补偿的基础上,医保基金按每例单胎500元、多胎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人工分娩(剖腹产)每例按单胎2000元、多胎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实行限额补贴,但补偿总额不得超过病人住院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医疗报销方案 1、患者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起付线降低50%。2、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95%。3、患有指定的18种门诊慢性病报销的,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普通慢性病封顶线为6000元/年;患有4种重大慢性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封顶线15万元/年。 七、一个医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下列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其他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费用,主要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医疗事故、各种医疗技术鉴定、非疾病诊疗项目、预防保健项目及其它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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